作者:李帅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面对当前的用工环境,企业应该积极与劳动者协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工资。
一、加班工资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工时制度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类型
标准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概念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的弹性工时制度。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如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三、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注:计算加班费要理清工资的基数,即制度工作日(20.83天)和制度计薪日(21.75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乘以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四、加班工资基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加班费的计算基准除基本工资外还应包括那些费用,由于现实情况极为复杂,故而在司法实践中极富争议。大部分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实发工资除以工作时间所得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为宜;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计发标准的,实务中可认定约定有效。此外,在没有明确约定基本工资的情况下,计算基本工资的标准也并不是完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