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佼


2022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279号),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已截止,尚未出台正式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下面,笔者将结合参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实务经验,从背景、内容及亮点三个方面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进行简要分享。


一、背景


如前所述,《办法》系生态环境部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的征求意见稿。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系原环保部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它在综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作为其下位法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需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以符合上位法规定,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在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下,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


二、内容


(一)条款数目


修订后,《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 82 条增加至 97 条,删除条款 11 条、新增条款 26 条、修改条款 62 条。


(二)框架结构


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整体框架基本一致,总章节仍为八个章节。其中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处理决定、处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


三、亮点


(一)《办法》将立案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改为“十五日”。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十五日”为自然日。


(二)《办法》对调查取证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现场采样、封样和结果告知等要求,规定现场检查时需要采样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采样完成后,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采样人员、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三)《办法》明确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处罚不能进行或处罚程序中止的,不可抗力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在7个工作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但对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能否顺延或中止,《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处罚不能进行或者处罚程序中止的,不可抗力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四)《办法》补充增加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办法》以单独一分节的方式,细化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期限、更正和撤回等内容。


(五)《办法》增加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细化了法制审核的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这一制度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


此前,为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印发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


《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参考前述意见,在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要求。


四、结语


从本次《办法》的背景、内容和亮点来看,《办法》的修订方向体现了国家及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将《行政处罚法》与生态环境实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垂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回应,以期做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加大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参与度,让执法全程运行在阳光下。


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me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