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素洁
案件基本情况:
A与A分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下称:《考核书》)。《考核书》约定,A公司对A分公司进行考核,考核期为三年。A向A分公司提供周转材料、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A分公司每年向A公司缴纳周材施工费及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考核期届满或《考核书》终止时,A公司一次性收回周转材料、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同时A公司有权对A分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计。考核期满后,A公司召开会议决定撤销A分公司,A分公司停止运营,A分公司负责自行清理物资公司债权债务、遗留问题,并配合清算(按《考核书》进行清算)和审计。同时,A公司为保证对A分公司的债权,A公司与A分公司签订《欠款合同》,约定:A分公司欠A公司资金往来款人民币50万元(下称:主债务)。A分公司承诺在2022年11月20日前向A公司清偿上述欠款。目前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存在如下争议:
1.A公司是否可起诉A分公司要求偿还欠款?
2.A分公司欠付A公司的债务是否为有效债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分析:
1、A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A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上述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2、关于A分公司欠付A公司债务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大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分支机构不享有独立财产,仅由总公司授予其经营管理并支配权力的一些财产,而该财产最终归属于总公司,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也是总公司的承担责任。故认为分公司欠付总公司的债务非有效债务。同时,还有法院认为该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总公司内部的财产纠纷是公司治理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若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民事责任后先以自己名义、自己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清偿的,才由其设立人即总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A分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考核书》可以看出,A分公司自设立以来均系独立并以其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结合相关判例,若A公司能通过进一步举证A分公司具有自己财产、资产且该资产能够足额清偿欠付A公司的欠款,则可解决A分公司适格被告的身份以及债务有效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