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梦柔


一、  案情简介


王某与曾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和冲突。2020年11月15日,两人再次发生纠纷,曾某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报警求助,经司法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彭州市天彭派出所对曾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予以书面告诫。


王某于2021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王某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曾某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向辖区派出所、当事人村委会、妇联送达。若曾某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


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制止和家庭暴力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其中25%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又有90%受害者是女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6年多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制止、预防家暴的一道分界线,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及司法解释第三


条之规定,家庭暴力的常见表现形式为: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冻饿、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或者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


(1)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


(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3)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在恋爱、交友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不法侵害或现实危险的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


(四)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特别提醒: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五)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理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接报警等相关记录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


(七)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无需提供担保。在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八)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九)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1)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执行仍存在一些桎梏。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轻视、忽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训诫与罚款对于一些被申请人并无较大威慑力,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和组织缺乏对协助执行制度、具体流程的了解,部分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种种原因都导致了虽然法院作出了一些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流于执行。应当充分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学习人身安全保护令各阶段程序、协助执行的内容,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鼓励受害方了解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有效保护自己。


此外,家暴行为并不仅针对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家暴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源于性别权力的不平等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更可能遭遇不平等的对待。消弭家暴行为,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而提高性别平等意识、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应作为题中应有之义。